
公告日期:2019-05-16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BeijingQianyuLawFirm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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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该等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5月15日召开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顺义区金蝶软件园A座804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六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7,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通知公告载明的七项表决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通过。
具体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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