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8042 证券简称:中经世纪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外发生的担保行为以及与其关联方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遵循“平等自愿、严控风险、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财产需权属清晰、价值合理、易于变现。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2、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
4、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8、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第七条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审议除第六条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融资担保审批业务办理,以及融资担保档案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外担保监控制度,应加强担保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备查登记账簿,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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