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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5:36:32 股吧网页版
中经世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8042 证券简称:中经世纪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经世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制度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月内披露半年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主办券商并向股1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 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 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 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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