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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弘侨生物: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18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海拓律字【2016】0523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17层 邮编:100120

电话:010-82809361传真:010-82809368

网址:www.haituo.com

二零一六年五月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海拓律字【2016】0523号

致: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

《反馈意见》中律师所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答复】

1、公司业务情况

(1)公司主营业务及行业分类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采购与销售合同、《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5]第03065号)并对管理层进行访谈,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蛹虫草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加工和销售,公司目前生产的产品为原草、袋泡茶、虫草超微粉。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1),公司属于制造业(C)中的食品制造业(C14),细分类别为:营养食品制造(C1491)。

(2)公司销售模式

公司销售模式主要分为直销、经销和代销三种模式,其中直销模式主要适用于部分散客以及网络渠道销售,公司通过网店、工厂直营店直接进行产品的销售。

2、公司经营业务所需资质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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