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18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海拓律字【2016】0615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17层 邮编: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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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aituo.com
二零一六年六月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海拓律字【2016】0615号
致: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律师所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暂时无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取得情况如下:
(1)2015年12月22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洪分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辽宁富裕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沈环保于洪审字[2015]106号),认为富裕达有限建设生产蛹虫草原草、蛹虫草代用茶项目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于洪分局环保批复要求、各种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同意该项
目建设。
(2)2015年12月,沈阳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SYYC委[2015]W-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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