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8067 证券简称:三土能源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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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
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讨论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1、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2、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表决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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