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北京永捷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3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年9月3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格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勇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金辉、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视维多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喜文、王学东、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北京永捷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视维多媒
简称“申请人”)是合作关系,2017年9月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代销合同》及《代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凡帝欧子弹头速热水龙头1+1特惠组”产品,在被申请人电视购物平台(四维购物)上予以销售,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要求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累计向被申请人有效供货4418组,货款总计扣除退货运费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80856.4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陆续累计支付了货款572282元,尚欠308574.40元。
为此,特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308574.4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付货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30857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未付货款付清之日,截至2018年8月27日为8911.37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2507元和保险费3000元。
2、被申请人的答辩与反请求:
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对于供货数量及金额认定不符;
(2)自2018年初申请人不再接受被申请人的订单,不再予以供货,构成严重违约;
(3)律师是由申请人聘请的,和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相关费用达到诉讼请求20%以上;
(4)仲裁费如是被申请人拖欠货款则被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人严重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仲裁费应该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财产保全费、保险费意见同上。
为此,被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反请求:
(2)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少供货30组利润损失2960.10元;
(3)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视频制作费用15000元;
(4)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3、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意见:
对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人答辩称:
(1)被申请人反请求称申请人自2018年初不再接受其订单,不再供货,构成严重违约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而是由于自身经营原因,未再向申请人下单要求继续供货;
(2)由采购单和对账单等材料表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不存在少供货情况,被申请人要求的利润损失无事实根据;
(3)根据双方签订的《代销合同补充协议》,被申请人系免费制作相关视频在被申请人电视购物平台上进行产品推广,且合同履行过程中系被申请人违约,而非申请人违约,被申请人无权要求申请人赔偿视频制作费;
(4)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308574.40元有充分的依据。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308574.4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付货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30857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未付货款付清之日,截至2018年8月27日为8911.37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2507元和保险费3000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442号判决书。2019年5月16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与北京四海融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收付款协议》,由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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