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8075 证券简称:安锐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公司章程》中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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