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8087 证券简称:天熠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东莞市天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天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200 万元以
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六) 交易或投资金额或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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