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8091 证券简称:科力通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北京科力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修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修改《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
交至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力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及本制度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事件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及本制度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新三板信息披露规
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五)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说明;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