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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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安晶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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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办 41、42、43 层(230031)
41-43/F, Building A Real, Estate Plaza, No.288, Huaining Road,
Shushan District, Hefei, Anhui, 230031,China
Tel: +86 551-62586599 Fax: +86 551-6258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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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安晶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安晶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
安晶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民、马玉蝶律师参
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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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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