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8
关于对福建东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福建东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永证专字(2023)第 310258 号
福建东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福建东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水食
品”)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
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永证审字(2023)
第 146140 号非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相关规定,现对导致非标准保留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往来存在资金拆借
贵公司其他应收款占资产总额 13.44%,如“附注五(五)其他应收款”所述,贵公司与福建省波罗的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罗的海公司”)存在资金
拆借。2022 年度累计向波罗的海公司拆出资金 50,518,154.0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述资金未收回并无担保(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768,296.93 元)。我们无法确定拆出前述资金是否必要,也无法就前述资金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之相关规定,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①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
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② 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
础, 但认为未发出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福建东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无法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上
述事项对东水食品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
影响金额。上述事项不会导致东水食品 2022 年度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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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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