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8095 证券简称:大涵文化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大涵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大涵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公司的子公
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 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
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法定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应当遵循“安全、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十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担保对象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以下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潜在或现实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十二条 担保对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三)近三年来连续盈利;
(四)产权关系明晰;
(五)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虽不符合上条所列资信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章 担保对象调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
资信状况。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资信调查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与否进行确定和判断,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还应通过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供调查报告。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单位应当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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