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099 证券简称:ST 日辉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日辉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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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0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日辉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日辉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日辉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制度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监事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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