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099 证券简称:ST 日辉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日辉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08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日辉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日辉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深圳日辉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公司财务;
(二) 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三) 对于需要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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