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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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五月
关于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况昊律师、何璐瑶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万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会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对于现场出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5、按照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刊登了公司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与 2026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补充增加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6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7 日 15:00。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华杰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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