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38113 证券简称:中节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中节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注:在修订章程内容时,如仅是条文号发生变化的,本次章程修正案公告中不 单独列示,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披露修订后的章程全文。)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 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者股权激励;(四)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
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 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下:(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