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137 证券简称:太平盛世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太平盛世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太平盛世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北京太平盛世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 其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对其担保总额已超过其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四)被担保企业资产抵押价值已达70%以上;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六)企业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
(八)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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