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2
证券代码:838141 证券简称:中新正大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百益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展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德树、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晓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峰、该公司员工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黎晓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晓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广西中新正大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佳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姓名或名称:三江县中新旅游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峰、该公司员工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2020 桂 0102 民初 6506 号
被告一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四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 四份,约定借款合同总金额为 731 万元。原、被告的四次借款合同分别签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2019 年 1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21 日和 2019 年 1 月 25
日,合同分别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借款期限等内容作了 详细约定。其中:
一、2019 年 1 月 14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300 万元,借款利息
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计算,如逾期归还借款则按每天千份之一计算违约金。
借款期限从 2019 年 1 月 14 日起共计 6 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
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汇入出借款 300 万元。
二、2019 年 1 月 21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200 万元,借款利息
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计算,如逾期归还借款则按每天干份之一计算违约金。
借款期限从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共计 6 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
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汇出借款 200 万元。
三、2019 年 1 月 21 日签订的《信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91 万元,借款利息
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计算,如逾期归还借款则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借款期限从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共计 6 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
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出借款 91 万元。
四、2019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140 万,借款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十计算,如逾期归还借款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借款期限从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共计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2019 年 1 月 28 日和 2019 年 3 月 22 日分别向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汇入
出借款 15 万元、28 万元和 42 万元,共计 85 万元。
2、2020 桂 0102 民初 6507 号
2018 年 12 月 27 日, 因被告一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签订
《借款合同》一份, 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 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90 天,
从 2018 年 12 月 27 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月息百分之二, 支付利息时间:“归
还本金时支付利息,即利随本清”,同时,还约定,如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借款,逾期则按每天千份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二、被告三和被 告四分别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作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 原告根据合 同第一条约定, 向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琅东支行营业部,帐号: 62366735782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