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838153 证券简称:华誉能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企业单笔或累计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不含股权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企业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股权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企业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的贷款;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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