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8153 证券简称:华誉能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收到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25)冀 0123 民初
5156 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李维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4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华誉能源与本案第三人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通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签署《正定新区中心湖项目 2 号机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公司负责正定新区中心湖项目 2 号机房土建施工,合同总金额为 4092742.2 元,华誉能源已支付 609274.2 元工程款,工程最终造价需审计确认。
据原告起诉状称:2017 年,中通公司与华誉能源签订《正定新区中心湖项目 2 号机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与第三人中通公司约定,由原告组织项目施工。原告于 2018 年 4 月正式开工,从开工至今,被告华誉能源通过第三人
中通公司向原告支付了 60.92742 万元工程款。2022 年 5 月 18 日,石家庄正定新
区惠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确定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 351.2876 万元。以上合同的付款条件也已经成就,但是被告华誉能源仅支付第三人中通公司 60.92742 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 2903601.8 元一直未付,第三人也迟迟未采取任何措施向被告主张剩余工程款,第三人中通公司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华誉能源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被告华誉能源及第三人中通公司支付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 2,903,601.8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
息以 2903601.8 元为基数,利率按一年期 LPR 的 4 倍即 14.8%计算,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利息暂计为 1,339,334.72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34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收到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25)冀 0123 民初
5156 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开庭日期为 2025 年 8 月 28 日。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暂不能判断案件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取证,维护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暂不能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取证,维护合法权益。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取证,维护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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