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38153 证券简称:华誉能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定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信达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怀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董事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赵占锁
公告编号:2026-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彦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已故)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系被告四股东。
2021 年,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协议书》项下收购华誉公司股权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并主张行使抵押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1)京
02 民初 169 号】判决张军和赵占锁分别按约定支付股权收购款 1875 万元及违
约金、共同支付补偿款 2300 万元及违约金;北京信达恒业公司对 9 套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上诉后,北京高院二审【(2022)京民终 330 号】认定《协议书》《确认协议》《会议纪要》无效,改判驳回了信达恒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此后,北京高院又驳回了信达恒业公司的再审申请。(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2 月 22 日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发
布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3、2023 年 1 月 4 日发布的《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1。)
因相关协议被判定无效,原告认为被告各方应赔偿其不能回购股权造成的损失、入资房产增值和房租部分的损失,故发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华誉公司、张军、赵占锁、马彦明向原告信达恒业公司连带赔偿因其不能回购股权造成的损失 152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1520 万元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10%计算,自 2016 年 3 月 16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华誉公司、张军、赵占锁、马彦明向原告信达恒业公司连带赔偿房产增值和房租部分的损失 230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2300 万元为基数,
公告编号:2026-001
按照年利率 10%计算,自 2016 年 3 月 16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定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预计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传票
(二)北京信达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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