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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01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文件的审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兴业证券”)作为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金旭玻璃”或“金旭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已会同金旭股份以及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步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公司、主办券商就《反馈意见》提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金占用。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资金

关联方名称 发生时间 占用金额 归还金额 占用



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3/11/10 740,000.00 无

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9/23 740,000.00

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10/16 800,000.00 无

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12/17 300,000.00

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12/31 500,000.00

小计 1,540,000.00 1,540,000.00 -

②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关联方名称 发生时间 占用金额 归还金额 资金占用费

梁彩华 2015/12/23 500,000.00 无

梁彩华 2015/12/24 916,000.00 无

梁彩华 2015/12/28 900,000.00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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