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9-28
证券代码:838160 证券简称:蓝必盛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相关规定,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现将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章程第十九条作出修订。
原章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1页共9页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不享有对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二、原章程第三十二条新增(八)条款,原(八)条款调整为(九)条款。
现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八)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原章程第三十四条新增内容。
原章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第2页共9页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 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现修改为: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 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四、原章程第三十七条作出修订。
原章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现修改为:
第3页共9页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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