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8161 证券简称:易通股份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以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召开。
第五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以每次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为准。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召开会议和表决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当给予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八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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