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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5:35:44 股吧网页版
祥龙科技:关于拟与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新补充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8162 证券简称:祥龙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新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创投”)于 2022年 11 月 7 日与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科技”)实际控制人陈进嵩、林梅萍签订了“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进嵩、林梅萍关于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经东运创投与陈进嵩、林梅萍协商,双方拟调整原补充协议内容,并签订新补充协议。
二、原补充协议约定情况

东运创投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与祥龙科技实控人陈进嵩、林梅萍
就股票定向增发做如下约定:
甲方(投资方):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祥龙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进嵩、林梅萍

4 投资方的要求回购权

4.1 若公司未能在【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开发行市场提交
申报材料(公开发行市场是指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及香港交易所);或者公司虽然在【2024

公告编号:2025-033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向公开发行市场提交申报材料(公开发行市场是指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及
香港交易所),但在【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尚未在香港交易所完成公开发行;或者因政策变更或者监管要求,导致包括投资方在内的本轮投资人无法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包括投资方在内的本轮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本轮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祥龙嘉业股份,收购/受让的每股转让价格按以下较高者确定:

(1)转让股份时,受让股份每股所对应的祥龙嘉业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即挂牌公司净资产除以挂牌公司股份数量。

(2)本轮投资人本次认购价格(4.8 元/股)+按照 8%单利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数额,具体计算方式为:P=M×(1+8%×T)-本轮投资人自祥龙嘉业已获得的累计每股股息红利收入。其中,P 为转售价格,M 为本次认购价格,T 为本次认购日至转售执行日的天数(本轮投资人本次认购股票的金额到达祥龙嘉业账户当日至祥龙嘉业实际控制人陈进嵩回购本轮投资人所持有的股数的当日计算的天数)/360。如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利润分配增加股本等方式导致本轮投资人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M 应按照本轮投资人持有的公司最新股数做相应调整。

4.2 鉴于投资方为国有投资公司,若有国资管理新规定,投资方可以通过新三板系统直接转让股票,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自收到投资方发出的书面回(收)购请求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履行完毕回(收)购义务。

4.3 鉴于投资方为国有投资公司,若按国资管理规定,投资方须通过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的产权交易市场招拍挂方式转让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自收到投资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出具参加投资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在国资管理部门规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招拍挂并且招拍挂价格不低于本协议 1.1 条所列的回购价格的书面承诺函,并参与投资方股权转让的招拍挂程序,以不低于本协议 1.1 条所列回购价格的条件,按照国资管理部门规定的国有股权转让所要求的时间履行

公告编号:2025-033

回购义务。新三板要求须通过新三板系统完成股权转让的交割的,在完成了如上产权交易所的招拍挂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还需按新三板系统的规定完成如上股权转让的交割事宜。若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义务履行的,视为其阻碍股权受让条件的成就,投资方有权直接要求其按照本补充协议第 1.1 条的约定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4.4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提供目标公司完成该等回购所需要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全部必要文件和手续。当 1.1 条所列回购条件触发时,双方将在股转系统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安排股份回购,如无法实现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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