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5
证券代码:838164 证券简称:宏瑞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宏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宏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 深圳市宏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文件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 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真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公告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股转
公司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股转公司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股转公司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股转公司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