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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阿普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007]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8166 证券简称:阿普奇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阿普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政策法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其所获悉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并负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报备。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将新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股转系统报备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和公告的信息包括:
(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公司本年度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公司已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年度报告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三)虽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
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公司股票转让被股转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六)公共媒体传播的涉及公司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七)公司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应当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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