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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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 时在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贲友兰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列明议案经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00,000 股,占该次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该次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该次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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