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13
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关于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了江苏慧源书城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相应附件;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相应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具体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2015年7月19日,慧源书城有限与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如东慧
源书城签署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慧源书城有限承接原如东慧源书城与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编号:慧源2013002号)《房租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慧源书城有限取得了坐落于掘港镇人民北路40-42号商业用房的租赁权,租赁面积为1008.03平方米,租赁期限至2025年6月19日止。 根据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939-2号”《如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能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681号民事调解书,如东县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0号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2015年12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发布了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房地
产),拍卖标的即为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 40 号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为
1008.03 平方米),拍卖须知中标的调查情况表中明确表明拍品现状中包含房屋
租赁情形,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根据拍卖成交确
认书,买受人徐宏斌、张於松、周成钢于2015年12月1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
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684.99万元竞得拍卖标的物;且该确认书第四条明确了拍
卖标的已知的详情已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评估报告中所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视频展示,拍卖人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无论买受人是否看样、是否查看网站拍品介绍,均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对拍卖标的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属买受人参与竞买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买受人已办完上述拍卖标的的房产过户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公司仍在与相关买受人协商租赁合同的签署事宜。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承诺:如因买受人不同意与公司签署掘港镇人民北路40-42号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公司下属如东分公司需要更换经营场所,其将承诺如东分公司因经营场所变更所发生的相关损失,保证不因此事项给挂牌主体的造成损失。
以上信息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四 业务情况”之
“(三)报告期内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2、关于业务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
业务开展涉及的行业监管等法律法规情况;(2)公司日常业务开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公司业务开展是否需取得主管部门审批;(4)公司业务开展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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