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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菲奥达: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8182 证券简称:菲奥达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2025年7月23日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5)鄂 0192 民初 1072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兵智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启浚

公告编号:2025-02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8 月 25 日,原告北京中兵智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菲奥达
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宜昌三峡智慧机场建设信息化项目(一标段)生产调度系统项目合同》,被告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为宜昌三峡智慧机场建设信息化项目(一标段)生产调度系统项目采购人,原告北京中兵智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宜昌三峡智慧机场建设信息化项目(一标段)生产调度系统项目供应商。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8,062,893元。款项支付方式为: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到项目总包方付款且收到原告开具的相应金额发票后,被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相应发票款项用于设备生产;货物进场后,由被告组织监理进行,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70%, 且原告需开具等额发票,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发票和付款申请等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相应款项;安装调试等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原告申请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90%,且原告需开具等额发票。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发票和付款申请等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相应款项;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支付至经跟踪审计单位结算审定价款的 95%;经政府审计部门完成政府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 97%,由被告支付至原告,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发票和付款申请等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相应款项;剩余 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 2 年。若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无息付清质保金。质保期为 2 年,起算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兵智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款人民币 7,821,006.21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兵智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项目款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拖欠项目款人民币
7,821,006.21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加计 30%计算), 暂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共 534 天产生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 513,184.43 元。

公告编号:2025-025

以上二项合计为人民币 8,334,190.64 元。

3.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案,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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