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8194 证券简称:金泰美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或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内部处分,收缴其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每次募集资金应当单独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储和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主管部门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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