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8194 证券简称:金泰美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总经理工作细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经理人员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
第四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任免程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职工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