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0
关于对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惠凌股份),住所地: 重
庆市九龙坡区凯邦支路 16 号。
凌晨,女,1989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惠凌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惠凌股份控股股东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凌
勇、王兴慧及持股 5%以上股东林金星为公司与重庆市原尚物流
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合作事项提供担保,于 2019 年 11 月
至 2020 年 1 月间共质押公司股份 3,000 万股(质押股数占公司
总股本的 34.6%) 。包括此次质押在内,惠凌股份累计质押股份
4,72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48%) 。如质押股份被行权将导
- 2 -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4
月补充披露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
惠凌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第 1.4 条、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
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十一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凌晨在知悉公司股权
质押事项后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五) ——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 的
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
决定:
对惠凌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凌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 3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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