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1
公告编号:2020-018
证券代码:838195 证券简称:惠凌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3 月 9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凌晨,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0-018
惠凌股份控股股东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凌勇、王兴惠及持股5%以上股东林金星为公司与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合作事项
提供担保,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间共质押公司股份 3,000 万股(质押
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34.6%)。包括此次质押在内,惠凌股份累计质押股份 4,7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48%)。如质押股份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4 月补充披露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
惠凌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五十一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凌晨在知悉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后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五)——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惠凌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凌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将上述惩戒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原因:本次信息披露违规涉及的质押股权,系公司股东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凌勇、王兴惠、林金星为公司与质押权人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系上交所主板企业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合作事项中的相关义务作担保,合计需质押公司股权 3000 万股,
前述股权质押是股东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行为。2019 年 11 月 4 日,首笔质押登
记发生时,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凌晨(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任职),由于任职时
间短业务生疏,片面地理解前述需质押的 3000 万股是单个业务合作事项,应当
公告编号:2020-018
作为一个整体披露事项,应当在全部办理完成质押登记后才进行披露,其失误导致公司在质押时点没有及时披露。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监管措施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监管措施暂未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自收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之后,高度重视,积极自查,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学习,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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