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38221 证券简称:康泰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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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条第(一)项至(四)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该遵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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