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8222 证券简称:合筑设计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合筑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 或者注销。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公 让或者注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据公司登记机关提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票及股东名册在中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股份的股东,或发生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
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
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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