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8
公告编号:2019-040
证券代码:838225 证券简称:ST 简品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丁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尔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培森和李双双、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品股份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海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公司员工荆建平和倪青阳、未委托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诺丁公司诉称,2018 年 11 月 5 日,诺丁公司与公司就 2018 年月饼及饼干
货款结算事项达成协议,但截至诺丁公司起诉之日,公司仍余欠 355,488.88 元货款未支付。故诺丁公司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及诉讼费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9-040
根据 2019 年 3 月 20 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 0191
民初 64 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
诺丁食品有限公司货款 355,488.88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
以 355,488.8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若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632 元,减半收取 3,316 元,诉讼保全费 1,620 元,合计
4,936 元,由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因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案号(2019)浙 01 民终 3445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8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 01 民终 3445
号民事调解,调解结果如下:
一、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之前支付给杭州诺丁食
品有限公司 30 万元;
二、如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就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 6,632 元,减半收取 3,316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620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6,632 元,减半收取 3,316 元。上述诉讼费用合计 8,252 元,由
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19-040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欠款,经与诺丁公司一致协商,待与诺丁公司相关的案件判决书送到后一并合计清偿欠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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