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8
公告编号:2019-047
证券代码:838225 证券简称:ST 简品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八)(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3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万来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来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世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公司职员张超、未委托律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简品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章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公司职员荆建平、未委托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万来公司与被告简品股份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被告印刷产品,原告按约完成自身义务后,被告却未能按双方约定及时付清款项。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9年5月30日尚欠原告款项计人民币197,912.1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9-047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 197,912.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的 1.5 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3 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91 民初
167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197,912.10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019 年 7 月 4 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 0191 民初
1675 号民事判决。
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提出二审上诉,截至本次公告日,
该案尚无进一步结果。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4 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91 民初
16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
万来印刷有限公司报酬 197,912.10 元;
二、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
万来印刷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以未付报酬为基数,
按年利率 4.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万来印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58 元,减半收取 2199 元,财产保全费 1510 元,共计 3639
元,由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万来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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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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