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8
公告编号:2019-043
证券代码:838225 证券简称:ST 简品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四)(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海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公司职员荆建平、倪青阳、未委托律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杭州物美乐沙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种晓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尔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 月 30 日,杭州智在枫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白色
公告编号:2019-043
童话”(下文简称涉案商标),并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获准注册在第 30 类“咖啡;
糖;糕点;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食品上,注册号为:16277045。之后,因经营需要杭州智在枫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商标经变更申请人名义程序,变更至本案原告名下。原告至今一直将涉案商标使用在饼干等产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二曾与原告建立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下单委托其加工载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原告自 2017 年起已停止向被告二下单生产前述产品。但原告发现被告一在其所有的商超销售一款白色童话夹心曲奇(多种口味,下文简称涉案产品),涉案产品是由被告二生产、被告一销售的。
被告二未经授权不仅在涉案产品的主包装面展示“白色の童话”,而且还在展示涉案产品标签信息面直接标识“白色童话™”,“TM”的使用表示该标识是注册中的商标,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二未经原告授权将“白色童话”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产品上。被告二曾在涉案商标公告期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商标局
于 2017 年 7 月 3 日作出决定:核准注册涉案商标。被告二又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关于涉案商标的无效申请,经评
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作出裁定书,
驳回了被告二的无效申请。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二明知自己不具有商标权、“白色童话”是原告已注册核准的商标,仍未经原告授权使用涉案商标,故意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之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二具有主观侵权恶意。
被告一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履行其审查义务,在无原告侵权的情况下销售侵权的涉案产品,应与被告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 16277045 号注册商标“白色童话”
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并下架侵权产品;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 50 万元;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 5000 元;
四、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19-043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23 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浙 8601 民初 751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物美乐沙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00 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 3,045 元,由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2019 年 6 月 25 日,本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十五法庭审理,目前尚在等待
法院作出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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