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8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38225 证券简称:ST 简品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五)(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宁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宁大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公司职员庞具奎、未委托律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章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公司职员荆建平、未委托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7 年 10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被告委
托原告生产方便食品、饮料、炒货食品与坚果制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给被告加工上述产品。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货款,2018 年 4
月份、5 月份、7 月份共欠原告货款 242,774.8 元,2018 年 9 月 1 日原告发函催
告被告还款,被告收到催告函后复函,自订于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先付欠 4
月份货款 69,360.8 元,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10 万元,余款在 2018 年 11 月
公告编号:2019-044
30 日前支付 47,750.8 元和所欠 7 月份货款 25,663.2 元。然而被告在执行自己制
定的还款计划中,未能兑现承诺,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只给付所欠 2018 年 4 月
份的货款 69,360.8 元,还欠 2018 年 5 月份和 7 月份货款共计 173,414 元货款。
原告按《委托加工合同》第九条给被告加工产品内外包装,经被告认可后,原先代为采购包装材料“子采购之日起 6 个月内或合同终止时,无法消耗完库存包材,甲方(被告)应在接到乙方(原告)通知的 10 日内回购,回购价格以乙方采购时开具的发票为准”。现被告至今对原告采购的包装物料未能按合同回购,其包装材料款为:66,326.07 元。
另外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按《委托加工合同》
第 10 条第 2 项承担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为 23,809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货款 173,414 元、产品包装物料款 66,326.07 元、
滞纳金 23,809 元,合计 263,549.07 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24 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浙 0481 民初 3193
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海宁大维食品有限公司
价款 150,000 元,此款由被告于 2019 年 7 月底前支付 50,000 元,于 2019 年 8
月底前支付 100,000 元。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能按时支付,则需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90,000 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告在被告支付清价款后当日交付价值 47,647.5 元的产品包装物料给被告。
四、案件受理费 5,254 元,减半收取 2,627 元,财产保全费 1,838 元,合计
4,465 元,由原告海宁大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2,200 元,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有限公司负担 2,265 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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