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8
公告编号:2019-045
证券代码:838225 证券简称:ST 简品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六)(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雪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章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荆建平、公司职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7 年 7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并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续签。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固体饮料、其他方便食品,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加工生产了上述产品。原告已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货款。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147,305.28 元。原告多次上门催
要,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按时支付应付货款。
公告编号:2019-045
原告按照被告的《辅料代采确认函》,共计 6 次为被告代采产品包装、卷膜等物料,共计金额人民币 90,300 元。现双方已停止合作,原告已无法消耗完库存包材,被告应按原价回购。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2.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货款人民币 1,147,305.28 元及产品包装物料款人
民币 90,300.00 元;自 2018 年 3 月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人民币 26,850.42 元;前述款项合
计为人民币 1,264,455.70 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5 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1602 民初 3872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一、 冻 结 被 申 请 人 杭 州 简 品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支 付 宝 ( 账 号 :
aqmtspqj@jinpee.com)账号及被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
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支行(账号:201000161258991)账号内银行存
款 1,264,455.7 元,期限为一年。
二、 查封被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两部车辆(车牌号:浙
A609TF、浙 AVN975),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安徽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负担。
2019 年 6 月 19 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调解,并作出(2019)
皖 1602 民初 3872 号民事调解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6 月 19 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9)皖 1602
民初 3872 号,调解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19-045
一、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安徽昊康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 63 万元,原告安徽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二、如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原告安徽昊康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可对货款及加工款共计 126 万元全额申请执行,并以 126 万元为本金,
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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