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8-08 18:49:43 股吧网页版
ST简品: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六(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8-08


公告编号:2019-045

证券代码:838225 证券简称:ST 简品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六)(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雪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章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荆建平、公司职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7 年 7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并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续签。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固体饮料、其他方便食品,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加工生产了上述产品。原告已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货款。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147,305.28 元。原告多次上门催
要,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按时支付应付货款。

公告编号:2019-045

原告按照被告的《辅料代采确认函》,共计 6 次为被告代采产品包装、卷膜等物料,共计金额人民币 90,300 元。现双方已停止合作,原告已无法消耗完库存包材,被告应按原价回购。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2.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货款人民币 1,147,305.28 元及产品包装物料款人
民币 90,300.00 元;自 2018 年 3 月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人民币 26,850.42 元;前述款项合
计为人民币 1,264,455.70 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5 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1602 民初 3872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一、 冻 结 被 申 请 人 杭 州 简 品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支 付 宝 ( 账 号 :
aqmtspqj@jinpee.com)账号及被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
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支行(账号:201000161258991)账号内银行存
款 1,264,455.7 元,期限为一年。

二、 查封被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两部车辆(车牌号:浙
A609TF、浙 AVN975),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安徽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负担。

2019 年 6 月 19 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调解,并作出(2019)
皖 1602 民初 3872 号民事调解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6 月 19 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9)皖 1602
民初 3872 号,调解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19-045

一、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安徽昊康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 63 万元,原告安徽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二、如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原告安徽昊康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可对货款及加工款共计 126 万元全额申请执行,并以 126 万元为本金,
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