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镇江市国土资源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风险提示公告
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勒股份”或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收到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国土资监
第 0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
加勒股份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收到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国土
资监处新[2018]第 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非法占用土地 30692 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 12247 平方米)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的规定,被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处以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0692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人民币 213583 元。上述处罚决定内容要求公司于 15 日内自动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在收到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努力将此块土地合法化使用。2018 年 7 月 4日,公司向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了 576,000 元的土地预付款。
二、风险事项
由于目前公司正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占用土地的合法使用等后续问题,故上文中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暂未完全执行,公司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以期加快解决上述问题的进程。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处罚决定书要求 15 日内履行处罚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原处罚日期至今间隔时间较长,若按规定加处罚款,罚款金额已远超原罚款金额。
同时,根据企查查网站查询到的内容显示,2019 年 1 月 3 日,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新[2018]10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将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地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备受理条件,鉴于已经受理,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
如后续公司与相关部门就土地合法化使用事宜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采取进一步措施,公司及相关负责人
可能面临刑事审查的风险,由此可能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并注意投资风险。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加勒股份上述被处罚事项的整改进展情况,并督促加勒股份及时披露事项进展。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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