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5-19 15:35:53 股吧网页版
加勒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邮编:210036

7-8F/Block B, 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零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丁铮、李昆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镇
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见雄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6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