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邮编:210036
7-8F/Block B, 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零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丁铮、李昆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镇
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见雄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6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