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柴思桦律师、谢晓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3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阅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
2025年3月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地点以及会议登 记办法等事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0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之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自然人股东之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东8名,代表公司股份19,512,1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7.5610%。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称为“临时提案公告”)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通过其他投票方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 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2,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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