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8243 证券简称:天时恒生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3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
席股东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4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5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
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6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7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 5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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