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8248 证券简称:港华建设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合法、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东会召
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公
司股东会召开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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