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5-086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9:《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除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同)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也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六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对外担保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以上第(三)项的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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