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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0:59:41 股吧网页版
太湖雪: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5-087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0:《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 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5,000 万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第八条所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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