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5-079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担保、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证券部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等事
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免于本条第一款第 1、2、5 项规定履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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